关于更换罐车底盘问题
    录入人:上海奉贤设备容器厂    发布时间:2015-07-17
           关于更换罐车底盘问题,对于在用液态气体低温绝热罐车,当其走行部分不能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时,罐车产权人可以更换其走行部分。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罐车走行部分的更换,原则上应当由罐车原制造单位进行,如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具备罐车制造资格,并具有低温绝热罐车罐体制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进行。罐车产权人在更换罐车走行部分前,应将原罐车资料交罐车制造企业。负责更换罐车走行部分的制造企业应当对罐车资料、罐体及其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完成更换走行部分的罐车,其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造企业应当对所更换罐车的质量负责,并向罐车产权人提供罐车改造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返还原相关资料。
      
      (二)罐车走行部分更换完成后,罐车产权人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罐车登记资料向原办理罐车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变更车牌号码及IC卡中相关信息,其他登记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可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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